揭开人权灰姑娘的面纱:科学权之科学福利权(3)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英国生物学家朱利安·赫胥黎(Julian Huxley)[4]、美国化学家威廉·诺伊斯(W. A. Noyes)、荷兰物理学家简·伯格斯(J. M.Burgers),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都对法西斯政权滥用科技和保护科学免受这种邪恶政权压力进行建言。[5]再次,人权先贤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作用。人权先贤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和张彭春(Peng Chun Chang)都积极推动将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写入人权宣言,张彭春主张分享科技进步(share in scientific advancement),宣言“不仅要保护有创造力的艺术家,还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6]埃莉诺罗斯福更是直接认为,“至于分享科学发现的益处,起草委员会的想法一直强调这种共享的普遍性”。
说到埃莉诺罗斯福,就不得不提及其丈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他也竭尽全力推动福利权进入公共生活,在《大西洋宪章》中宣称了免于匮乏的自由。还有就是教科文组织的代表,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比如前述的赫胥黎就是教科文组织的首任总干事。教科文组织的职权范围是教育、科学和文化,积极推动教育、科学和文化权利写入宣言,也是分内职责。
(二) 科学福利权的国际认可
如前所说,科学福利权最早出现在《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第13条: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和分享知识进步特别是科学发现所产生的福利。”这一条款影响了后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款,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超越了承认从科学应用中受益的权利,明确表达每个人都有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科学普惠人人,人人惠益分享科学福利。而后科学福利权条款出现在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b)款: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这就表明了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利益应该公平地分享,分享科学福利不应以参与为前提,特别是在对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产生直接威胁的领域。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福利权逐渐被区域性人权公约接纳。《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1988年),规定了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其第14条规定:“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并要求缔约国在科学领域促进更广泛的国际合作。”《非洲宪章》(1961年)确定了科学和技术领域的研究合作作为实现其目标的必要条件。《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2003年)敦促非洲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适当技术(包括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投资,促进妇女对其获得和参与。要求非洲各国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妇女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在科学和技术领域。《阿拉伯人权宪章》(2004年)第42条承认每个人有权利参与文化生活,共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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