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人权灰姑娘的面纱:科学权之科学福利权(5)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通过系统的反思和概念化将知识的子系统整合在一起,从而使自己有机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了解自然和社会中发生的过程和现象。“科学”亦指这样一组知识、事实和假设的综合体,其中的理论能够在短期或长期内得到证实,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包括以社会事实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有关学科,并且《建议书》强调任何科学行为均须遵守普遍人权标准,能够促进共享科学进步及科学进步惠益的人权。从科学研究的国际层面,对科学福利权做出了义务性要求,为满足所有国家的需求并促进其进步,在尊重各国规章的情况下,建立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科学界自由联合的伙伴关系,包括开展文化和科学合作以及拟订双边和多边协定,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增强参与创造和共享科学知识、相关技术及其惠益的能力,包括查明并应对人才外流的影响;为确保共享科学进步及其惠益的人权,各会员国应建立并促进协作性开放科学机制,并在确保其他权利得到尊重的同时促进科学知识共享。
为了科学的健康发展,各会员国应采取措施,使一切研究及其应用的利益能够为整个社会共享,并为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享。
(三) 科学福利权的规范内涵
“科学”既是一个迭代的、逻辑的、基于经验的过程,也是通过这个过程积累的专业知识体,更是社会福利保障的重要条件、社会福利的形态之一,因此,贝尔纳形象地将科学这种特性比喻为“人类智慧的最高成果”“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的源泉”[7]。学者莉·谢弗(Lea Shaver)所归纳的科学本身具有内在价值,既作为达到技术目的的手段,也作为个人和集体表达我们人类一个重要方面的过程或活动;人权愿景要求科学优先为人类服务;承认科学和技术是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性,应由国家、民间社会和国际社会为所有人的利益加以培养和鼓励;注意包容和参与的试金石价值,既是为了科学进程,也是为了确保获得其技术成果。[8]也就是说,科学由四个基本原则塑造:科学的内在价值、科学是为人类服务的、科学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广泛参与的重要性。
要理解科学福利权,必须先厘清科学的权利要素。按照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第12条)中提出相互关联的基本要素,可作为认定相关权利的四个标准: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和质量。可提供性要求必须有提供履行特定权利所需的足够数量的、行之有效的设施、商品和服务。可获取性是指必须面向所有人,不得歧视。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1)不歧视:设施、物资和服务必须在法律和实际上面向所有人,特别是人口中最脆弱的部分和边缘群体,不得以任何禁止的理由加以歧视。(2)实际获得的条件:设施、物资和服务,必须是各部分人口能够安全、实际获得的,特别是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土著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毒携带者。(3)经济上的获得条件(可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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