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人权灰姑娘的面纱:科学权之科学福利权(13)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事实上,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结构,也是宪法指令的重要特征之一。
国际条约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国际条约可以为该国法院直接适用,我国一般采用并入我国法律,或者转化立法。迄今为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未查询到科学福利权的相应司法适用,但有学者研究表明近年来法院和当事人已经开始关注国际人权公约,法院希望援引公约为裁决提供理据,当事人希望通过援引公约来捍卫自己的权利,[19]可以想象的是以后科学福利权被广大群众和法官所知悉后,科学福利权相关话语呈现在判决文书的愿景。
立法认可和执行方面,我国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这些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没有关于“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福利(利益)”的直接条款,但间接意义上,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进而惠益人民,且规定了大量让人民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福利(利益)的举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12条载,对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前已述及,科学福利权本质上是福利权,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等特定群体的科学福利权的可获取性,我国宪法和法律虽无明文规定科学福利权,但可以从相关条款推演出科学福利权的存在,直白点说,就是虽规范表述不同,但理念是相同的。建议以后在相关科学技术法律法规修法的时候,将推动科学权利的保障或满足公民科学福利的权利需求,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并健全相应的立法配套和司法保障。享有科学福利权,这也是当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部分,是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共享”在科学领域的体现,这也存有了修法的政策根基。
六、 数字时代一个拥有美好未来的权利
如今人权成为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观念、道德的通用话语,乃至跨文化的全球语言、话语。[20]科学也成为人类最为一致的“语言”,科学进步深度影响社会发展,被喻为“立国之基和救国之要术”[21],“黑暗中的蜡烛”[22], 譬如合理共享和重用数字数据的科学进步可以促进创新并增加经济和社会福利。而作为早被国际人权文件认可的科学福利权,在逆全球化态势下,更成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新议题:如何惠益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福利。在数字科技领域,也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也有人类内部的数字鸿沟,应推动儿童、青少年和处境不利的人特别是弱势群体享有特殊科学福利待遇。作为曾承受冷战技术禁运、现今承受高科技禁运(尤其是特朗普的科技政策)之苦的国家,近来美国陆续继高端芯片限制后又限制人工智能软件对我国出口,为应对这些不合理的数字科技封锁或限制,中国在国际人权场域中应注重用科学福利权相关理论争取平衡、弥补科学进步与自身享受科学进步权益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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