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体中,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是什么?(2)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在这一语境下,以所谓的公平竞争为由,要求发展中经济体主动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支持,阻止发展中经济体政府通过产业政策来扶植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以解决国际市场上历来已久的实质不公平问题,难以获得认同。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论是拥有大量国有企业的发展中经济体,还是以私营企业为主的发达经济体,都需要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国外竞争者的激烈竞争。只不过对于前者而言,竞争者是大型私营企业,而对于后者而言,竞争者是跨国国有企业。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对于发展中经济体而言,国有企业为国内提供了大量的公共服务以及就业岗位。
因此,政府并不愿意在今后利用国有企业的问题上束手束脚。另外,遵守当前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发展中经济体将付出较高的制度调整成本。3因而,为了能够就国有企业条款达成最低程度的共识,考虑到部分经济体的实际发展状况,需要在国有企业条款中设置例外条款。
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国有企业条款为缔约方提供了相对广泛的例外。首先,国有企业的规模与层级。若一国有企业在之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中的任何一年,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年收入,少于依据附件17-A计算得出的门槛数额,则不适用国有企业条款。上述门槛数额为2亿特别提款权。
TPP对文莱、马来西亚和越南提供了更加宽容的约束。TPP对其生效后5年内,若其国有企业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的任何一年中该企业商业活动的年收入低于5亿特别提款权,则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以及非商业援助条款对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