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体中,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是什么?(3)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2亿特别提款权,根据IMF的换算,约等于2.85亿美元。这一数额,相较之下,稍高于USMCA规定的1.75亿特别提款权,远高于美新FTA中5000万美元年收入的标准。这一数额每三年调整一次。这与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改革中所要求的“重大性”标准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此处采用的是收入标准,而非利润标准。
就国有企业的层级而言,TPP与USMCA均规定,缔约方将在协定生效5年内就中央级别以下的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国有企业的活动适用国有企业条款进行进一步谈判。而在欧日EPA中,国有企业条款适用于所有层级的国有企业。中欧CAI国有企业条款也适用于所有层级的“涵盖实体”。
实际上,从竞争中立的起源看,次中央国有企业并未被排除在外。澳大利亚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国内各个政府层级的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3目前看来,尽管有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有企业条款将适用范围限于中央级别的国有企业,但是这并不排除今后协定对中央级别以下的国有企业适用。
国有企业的特殊活动
其次,国有企业从事的特殊活动。第一,国有企业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条款都会排除政府或国有企业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自身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
基于购买方的不同,国际贸易可以划分为民间购买与政府采购,由此产生了民间采购市场与政府采购市场。政府对民间采购的干预必须遵守诸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而政府采购在GATT或GATS中则是作为国民待遇的例外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