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拟罚款50元!(2)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原则。
鼓励城市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相关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民政、文旅、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非机动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非机动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增强非机动车驾乘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反映行业诉求,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非机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带有定位装置的非机动车。
第九条销售者对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型号及其生产企业,并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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