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拟罚款50元!(4)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非机动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供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受让人下肢残疾的证明。
第十九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机动车登记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登记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非机动车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非机动车不在本省境内使用的。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0年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非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后,未收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非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第二十二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与原非机动车号牌号码相同的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