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拟罚款50元!(6)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已建成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医院、学校、商场、公园、体育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符合标准且与需求相适应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城市轨道车站、交通枢纽、名胜古迹和公园、广场等周边区域,应当设置道路外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鼓励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置专用停车位。
在道路上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共交通场站配建的非机动车设施应当与周边道路及其临近的居住区、商业区、集散广场等的交通设施紧密衔接。
第三十四条已建成的非机动车道路及其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改善计划,逐步实施。
对于现有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不足的道路,鼓励采取削减机动车停车位、缩减机动车道等措施,优先保障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空间。
第五章 非机动车通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拼装、加装和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
(一)加装动力装置;
(二)擅自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功能;
(三)加装、改装车篷、座位等装置;
(四)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通行安全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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