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拟罚款50元!(7)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手持物品或者有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在行驶中的非机动车上栓系动物;
(五)非机动车载物应当捆扎牢固,不得在行驶中的两部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
(六)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与前方和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第三十九条提供非机动车出行商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非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车辆安全、驾驶人条件、使用停放的管理,建立使用人信用体系,配合执法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非机动车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帐,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
(四)做好非机动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六)根据需要为非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第四十一条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对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型号及其生产企业,或者未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废弃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二轮、三轮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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