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拟罚款50元!(8)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机动车登记或者办理补领、换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业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未登记的;
(二)已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照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六)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九)手持物品或者有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牵引动物或者在行驶中的非机动车上栓系动物的;
(十一)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部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对非机动车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的;
(二)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者拖延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法扣留非机动车的;
(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的;
(五)未依法对非机动车废旧铅蓄电池实施监督管理的;
(六)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其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严重失职,造成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严重缺失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非机动车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