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骑电动车未戴头盔,拟罚款50元!(5)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领、换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各项非机动车登记和补、换领牌证业务。代理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
电动自行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的牌证工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已登记的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安全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城市快速路辅路和城市道路跨江桥梁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城市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交通网络,并且保持道路连续,不得中断。
鼓励在城市公园、旅游景点、休闲区或者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道路修建自行车绿道。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道应当保持与通行需求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路面宽度。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该路段上的非机动车道宽度。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防止大型车辆右转弯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碾压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非机动车道路面应当保持平整、舒适,鼓励采用彩色铺装或者喷涂。
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应当优先保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纵断面的水平连续。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城市快速路辅路和城市道路跨江桥梁的非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当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城市道路支路上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可以设置非连续式物理隔离设施,但在临近道路交叉口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当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第三十条设置非机动车过街带应当遵循最短路线原则,采用彩色铺装或者喷涂,并设置导向标志。
鼓励道路交叉口的非机动车停止线靠近路口设置,非机动车过街信号与机动车右转信号相位分离设置,实行非机动车过街信号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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