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14)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关于上诉人王某迪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某迪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共计467755.78元,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因诈骗对象多为在校学生,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王某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使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该情节应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等同评价;且王某迪论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接近十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宜认定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而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三、被告人王某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6.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朱某富、周某保强奸上诉案【案号:(2002)甬刑终字第128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轮奸妇女的,本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行为人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周某保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先后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曾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保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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