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1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昌某富、周某保关于给过侯某某钱的辩解,因被害人侯某某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周某保对其强行奸淫被害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均有供述和辩解在案,且能与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两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故两上诉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徐某生关于认定周某保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富曾明确供述两上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从两上诉人实施的客观犯罪行为分析,两上诉人有心照不宣的共同犯罪的默契,两上诉人出于共同的强奸犯罪故意,在同一地点、连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行奸淫同一妇女,其犯罪行为符合轮奸的特征,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连保和辩护人刘某杰、徐某生关于原判认定轮奸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减轻刑罚案例②:汤某谷等寻衅滋事上诉案【案号:(2001)成刑终字第351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但鉴于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某谷和原审被告人刘某国、闵某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汤某谷、刘某国和闵某勇均参与三次。而原判认定汤某谷授意刘某国邀约闵某勇等众多与查看河滩地地界无关的社会无业人员到争议的河滩地不听对方劝阻强行拔树使矛盾升级,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汤某谷、刘某国、闵某勇三人参与河滩地械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不正确,因为,经查明,事实上身为已租用CFH村13组90亩河滩地的SXJZGC公司项目经理的汤某谷是让刘某国带人和13组村民一同到被租河滩地去解决争端,而11、12组村民则持械阻止刘某国、闵某勇等人和13组村民动其强行所栽的树苗,继而引发械斗,以至11、12组村民持械打伤了13组组长罗某某并逼入沱江河,又将刘某国一方的汤某明打伤致死,将刘某华、孟某打伤后逼入沱江河溺水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