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2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裁判理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侯某、张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被告人张某平所提“其没有动手打过死者”的辩解,经查,现场目击证人及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均证实了其殴打被害人智某明的事实,同案被告人侯某也有供述佐证,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张某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平主观上并没有殴打受害人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打被告人的情况下,用手去推挡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张某平在接到被告人侯某与他人打架吃亏,让其来帮忙的电话后,便立即赶到现场,在被告人侯某的指认下,冲过去猛击智某明头部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
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张某平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也并不知情,但其拳击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与人发生争执推打及饮酒等多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量刑过重,与其罪责明显不相适应,可在法定刑以下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平有期徒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并刑初字第115号判决。
减轻刑罚案例⑤:俞某刚绑架案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拐骗等手段对人质进行控制,并向人质家属勒索财物的,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实质性侵害,已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行为人拐骗控制儿童时间较短,在控制期间未实施暴力、威胁,且能及时醒悟,不再继续犯罪,作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