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满素:美国当代自由主义的困惑(14)

2024-01-14 来源:旧番剧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重点谈的就是这种派系林立的局面,他将党争视为民主的最大威胁。他的解决方案有二:一是实行代议制的共和制度,二是使共和国容纳尽可能多的不同利益和派别,使它们相互牵制平衡。立国者们是反对党派的,但是只要不同的意见能够合法地表达,不同的利益能够合法地存在,那么政治运作的需要就必然导致政党的产生。政党是民主体制无法避免的,虽然它们大多并无严密的组织。
多元化在美国历来是常态,并无争议。令美国人不安的是1960 年代以来,美国国民的分歧一直在趋向两极化,一旦发生矛盾,就形成势均力敌的对峙,双方互不相让,近年来的总统选举也呈现出这种迹象。究其原因,还是60 年代的冲击太大,将美国人分化了。凡是社会发生变化,都会产生支持和反对的两大派,变化越激烈,对立也越强烈。消除对立只有疏导和压制两种办法,美国的宪法保护表达自由,这一点绝对不会动摇,但是一个动辄对立的社会毕竟是不安定的。因此,如何协调民主社会的多元,便是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们全力探索的问题,也是民主制度本身必须解决的难题。罗尔斯和诺齐克虽然许多观点不同,但都同意权利优先于善,个人的法定权利是根本,在这个前提下,不同的善观念和平共处。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试图找到民主制多元状态下的共识,既然人们不能形成同样的善观念,那么至少要形成对正义的共识,这里的正义几乎只剩下程序的正义了。他的公平公正理论引起了欧美的广泛注意,而他的差异原则受到了不少批评。经过十余年的反思,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自己以前的观点作了不少修正,提出“重叠共识”的概念,只要求公民在政治范畴中达到最基本的共识,以便政治运作。那么这个“重叠共识”是什么呢?又如何达到呢?说到底,它也就是宪政。谁都知道,在民主制中根本不可能,也不要求完全一致的共识,即便是公民表决,也不过是一次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结果罢了,连最高法院的裁决也不要求全票通过。罗尔斯强调正义,因为正义是拥有不同善观念的公民社会的共同善,是社会的第一美德。他说:“政治生活的善是伟大的政治之善……自由平等的公民承认彼此之间的公民性义务的善,公民有义务用公共理性规范其政治行为。

说到这里,我们仿佛又回到了合众国开创之初,除了政党的公开合法化之外,制宪者们预见到了新制度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将防范设计于其中。直至今天,美国政治的实际运作依靠的还是它。区别在于立国者们是政治实践家,他们使用的语言比较直截了当,是普通民众所能理解的,不像今天的辩论显得那么哲理,那么深奥,充满了主义和术语,就是传递不到民众那里。制宪就是立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必须按此原则办理。立法大都基于当时的道德理念,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是强制性的,人人必须遵守,在守法上没有自由可言。言论和表达自由是宪法保证的,任何人(包括政府)不能独霸话语,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制宪者们将他们的这些价值观和政治理念体现在宪法条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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