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算法治理的正义尺度(2)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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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治理的正义原则
在当今数字社会,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会生成数据、时刻都在交换信息,并通过数据分析、信息控制和建模计算来确保数字化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正是基于这一全新的数字生态,多环信息圈开始在任何空间中弥散,“不论是人的、动物的或是机械的,都是信息论的组成部分”。因此,数据信息就在物理世界(世界1)、精神世界(世界2)之外,形成了一个独立平行的数据世界(世界3)。这个数据世界固然是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数字化呈现,但又不是对它们的简单映射,而是以信息中枢地位来实现对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无界链接、分享重构和互动控制。其中,数据信息的分享利用是基础,它并不会像面包那样,你吃掉一半我就少了一半,恰恰是在不断的流动分享、复制挖掘和赋值利用中才能生成更多数据,附加更多意义,创造更多价值;但同时,如果这种分享利用不受节制,那也必然对数字人格、数字财产、数字交易乃至分享利用本身带来严重威胁。
相对于分享利用,算法的建模计算则是数字引擎,它既是一个数据信息处理系统,也是替代决策系统、透析评价系统,一方面,凭借算法可以创造出智能化、自动化的生产和服务,让全社会都能够分享数字化的发展福利;另一方面,算法也会形成多重穿透、让隐藏事物可视化、以及诱导操纵的能力,从而带来令人不安的数字化控制。由此看来,数据信息和算法的背后,蕴含着分享与控制的数字生活悖论。算法治理的核心就在于消解这一悖论,确立并遵循数字时代的正义原则。
自主选择原则。随着数字化转型的不断加速和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然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算法推荐和算法决策,进而享受智慧便捷的数字生活。但是,算法并不是无边界的,用算法来处理人类特有的一些活动,植入太多的计算机逻辑,就“有可能使这些活动丧失最根本的人性”;而算法在生活中的泛化替代和误用滥用,也很容易演化成一种“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数字化强迫。因此,在算法决策之外保留必要的平行选项,维护人类的自主性、个人的选择性,无疑是数字正义的根本要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关键领域的自主保留。即在涉及个人尊严和基本生存的服务领域,政府或者经营者应当控制算法决策的范围与功能,从而为公民(消费者)保留是否接受自动化决策的选择空间,提供人类决策(人工服务)的通道。二是个性服务的便捷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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