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算法治理的正义尺度(3)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即在政府或者经营者基于个人敏感信息,或者针对个人特征而进行算法决策的情况下,应尊重公民(消费者)的同意权和拒绝权,确保用户有可以关闭这些算法的便捷渠道,并提供拒绝后的其他选项。三是通畅可靠的救济保障。即当公民(消费者)对算法决策结果产生质疑、并不能接受该结果时,应当为公民(消费者)提供人类决策的救济渠道。这样,才能有效制约算法决策可能产生的数字控制倾向,更好地发挥算法决策的积极效能、释放数字福利、分享智慧生活,因此,自主选择是算法治理必须遵循的重要价值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算法推荐和算法决策之所以备受推崇,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具有胜出人类决策的一些优势,如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科学性、没有情感立场的客观性、快速超能计算的高效率等。然而,算法并不是完美的,也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在政务服务领域还是在商业交易领域,算法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都在信息和技术上处于明显的不对称状态,彼此之间也没有“面对面”的对话互动。此时,算法推荐和算法决策就犹如“盲盒”一样,“用户们无法看清其中的规则,无法提出不同意见,也不能参与决策过程,只能接受最终的结果”,从而形成了众所周知的算法黑箱,其中难免会蕴含“不稳定、不公平和不劳而获的因素”。为破解这一难题,世界各国的法律和伦理规范都要求算法具有可解释性、公开性、可责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也规定:
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这样才能大幅增强人们对算法服务的便利分享和理性监督,有效抑制算法误用与算法滥用,从而为强化算法治理、促进其友好向善提供必要的价值基准。
公平合理原则。近代以来,在工商社会逻辑和启蒙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人格权、物权、债权等为核心的现代法律制度,形成了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责任归己的正义价值观,并在公法和私法领域确立起相应的公平合理原则。然而,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颠覆了人类生活的惯常方式,“从开车到股票交易再到公司人员配置等一系列重大决策权,从人手中转移到算法手中”。现代法律的正义价值观和公平合理原则正在面临严峻挑战,进而发生根本性重塑和时代转型。
首先,维护交换平衡。在万物互联、数据说话的时代,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生产者又是信息消费者,数据信息也因此在生产生活中占据中枢地位。人们面对网约租车、刷脸支付、个性化推荐、智能投顾、智慧医疗等数字化服务时,都需要提供或分享必要的个人信息才能完成。也即在线生活和算法应用提供了智慧便捷服务,但同时,人们也必须把一些必要信息交给平台和算法,从而形成互惠交换、合理利用的数字生态。此刻,就难以僵化地坚守个人隐私权利,也不能简单搬用“物理时代”的正义原则,而应秉持开放包容的精神,一方面加强对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个人一般信息的商业利用和公共利用,[9]从而以算法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的互惠交换与利益平衡为基点,确立起数据信息处理和算法规制的新型公平合理原则,实现数字正义,构建数字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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