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算法治理的正义尺度(4)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其次,秉持正当合理。算法无疑是人类的设计之物,无论是AI编写AI代码,还是复杂的神经网络算法,都是在人类的控制和教导下完成的。即便存在程序员也可能说不太清的算法黑箱,但算法也并没有失控,仍在人类的掌控范围内。事实上,从数据清洗标注、绘制知识图谱、到算法建模、代码编写,都不可避免地嵌入了设计者、操作者的价值理念,都“吸收了设计师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目标,并试图在未来重制它们”。因此,如何限定算法的价值偏好,将其纳入正当合理的规范框架内,无疑是算法治理的根本任务和重要使命。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包括:算法要坚持主流价值导向,避免非法虚假信息传播,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屏蔽、操纵、诱导、歧视、不合理限制、不公平不公正对待、以及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这些都是确保科技向善、正当合理的基本规范和价值尺度,需要基于不同的应用场景、不同的权益属性、不同的类别等级、不同的数字关系进行厘定和确认。
再次,遵循比例原则。如前所述,算法是一个数据信息处理系统,它必然以数据信息为基础,直接关乎用户、企业和政府等多方的数据信息权益;同时,算法又是一个决策系统,其决策结果也会对用户、企业和政府等多方权益产生重要影响。这样,算法治理就包含了私权利、私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权益边界,也就应遵循比例原则来加以权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涉及信息处理、合同订立履行等方面的多个条款中,均有“不得过度”“影响最小”“最小范围”“合理范围”“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等规定,这些规定正是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算法治理的重要支撑。与以往比例原则所不同的是,应遵循以下衡量基准:一是立足数据信息的分享与控制属性;二是坚持算法服务于人、分享数字发展福利的主导方向;三是保护数字人格和数字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
四是对不对称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算法服务接受方提供必要的优先保护。
最后,避免误用滥用。算法是一种数字技术应用,在很多领域、很多方面的计算能力和处理能力都超过人类,但并“不是所有可以计算的东西都重要,也不是所有重要的东西都可以被计算”,它也会有自身的局限,如算法错误、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共谋、算法操控等,这些都会产生严重背离公平合理的不良后果。因此,避免算法误用和滥用,是公平合理原则的底线要求,是维护算法治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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