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熊孩子各国先生如何善用手中戒尺?(8)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1947年颁布了禁止体罚的法律——《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校长和教师在认为出于必要的教育目的时,可按照文部科学大臣的规定对学生采取惩戒手段,但是不得实施体罚”。
对体罚的限制,给老师的正常教学其实带来了困扰:把吵闹的熊孩子逐出课堂算不算体罚?让背不出课文的学生站立反省算不算体罚?我有一个在日本念研究生时的学姐,现在东京某中学担任教学工作,她曾经跟我抱怨说,现在的孩子不好教啊,就连言重一些,都有可能导致被家长追责,如果在气头上拍了不听课孩子的肩膀,那么第二天自己的名字就有可能见报。
出于对教育方和受教育方的双向保护,文部科学省根据2007年1月召开的教育再生会议报告,具体界定了惩戒和体罚,以下几项属于惩戒,不算体罚。1.下课后让学生留在教室;2.上课时罚站;3.罚多做作业和打扫教室;4.罚多做值日;5.大声训斥上课时离开座位的学生,让他们回座位坐好。
另外,上述会议之后颁布的《关于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指导意见(通知)》对惩戒行为还有补充说明:第一、不得以上课迟到、扰乱课堂纪律为理由,不让学生进教室或将其赶出教室;对学生不进行指导、放任不管的行为,不能作为惩戒手段。但是,对学生进行了上述处理之后,如果另外安排时间为学生补讲的话,可视为正当的惩戒措施。
第二、如果学生在教室大吵大闹妨碍教学,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学习,为维护课堂秩序,请该学生离开教室不被看作是惩戒措施,而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措施。
日本大多数学校都主张在采取惩戒行为之前,引导、教育学生才是根本。对经过指导仍无改善的学生,再采取惩戒措施。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孩子的认识,应避免大量使用惩戒手段。
文部科学省还明示了惩戒方式的模范样本:如果学生在三次警告后仍无悔改之意,老师方可以怒制人。如果学生连续三次忘写作业,老师可以让学生留在学校抄写两页汉字。如果有学生连续三天逃避做值日,可以罚该学生给走廊擦两个来回地板,但要注意不要罚得太重,否则会被视为体罚。
对超出了惩戒范围、被认定有体罚行为的老师也有严格的追责制度:1.刑事责任:老师可被指控犯有伤害罪(《刑法》第204条)或攻击罪(《刑法》第208条)。2.民事责任:对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老师,可以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民法》第709条)。此外,不仅是老师,校长和当地公共团体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3.行政责任:老师如果违反了禁止破坏教师公信度的规定,会受到惩戒处分,而校长作为监督者,也要被追责。(《地方公务员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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