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熊孩子各国先生如何善用手中戒尺?(7)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小学生课堂也绝非风平浪静。我孩子的班上有一个患多动症需要长期吃药的,经常情绪爆发;还有一个有情绪管理问题的孩子,愤怒时会举起凳子扔出去,有一次还砸到同学的脑袋。学校的对策则是增加职位建立了“校园环境团队”,致力于减少校园内冲突,改善虽不是立竿见影,但是循序渐进而扎实。
砸坏物品等破坏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和家长赔偿;更严重的刑事案件,学校可以报警,让警察来接手处理。
由此可见,学生大部分行为问题或要依靠专业团队的诊断并界定问题根源,或要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去解决问题。曾经这些都寄托在一根小小桦树枝身上,希望通过皮肉之苦让孩子自己学会服从,学会别添乱。可见前人之痴心妄想,也可知恐惧造成的心理扭曲是多么普遍。明确的《秩序规则》框架既能保障所有学生的学习权利,也能保护孩子们不受学校体制内滥用惩戒权的戕害。
日本
《教育法》对体罚和惩戒有严格区分
◎田芳
文部科学省还明示了惩戒方式的模范样本:如果学生在三次警告后仍无悔改之意,老师方可以怒制人
10年前曾有一个新闻,熊本县一个小学二年级的男孩踢了另一个孩子,然后从背后踢了一个警告他的老师。愤怒的老师抓住孩子的领口,把他推到墙边,说:“以后别再这么做了!”对于老师的训斥行为,孩子的监护人以孩子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为理由提出诉讼,要求市政府赔偿。此案一直告到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这不是“体罚”。
“我怒气上涌,把学生骂了一顿,非常抱歉。”“不,这不是您的错,是我孩子不对。我很抱歉,他竟然踢他的老师。”本该以家长和老师之间这样的对话来结束的一件事,最后却变成了对簿公堂。对老师来说,如何有分寸地处理好和不听话学生的关系,如何用温和恳切的态度教导好顽劣的学生,这在当代日本是一个敏感又棘手的问题。
发生在熊本县老师身上的事,随时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老师的身上。所以,日本《教育法》对“体罚”和“惩戒”进行了严格的概念区分。
对体罚的定义如下:体罚就是超出合理行使惩戒权的范围,使用武力伤害学生的身体,或给学生造成身体上的痛苦。(东京高等法院198l年)
根据江森一郎的《体罚的社会史》,江户时代(1603-1868年)的学校几乎不存在体罚。日本比大多数西方国家更早立法禁止体罚,早在明治12年(1879年)颁布的《教育令》第46条中已明确规定:“所有学校都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殴打、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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