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宾钦高子茜|卫星遥感数据在地球资源及灾害应用方面的国际合作浅析(5)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基于此,未来人类所努力创造的外层空间合作并不封闭,而是一个开放友善的环境,关注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欢迎志同道合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的加入。
(二)
外层空间数据共享机制现状
1.外空收集数据的合法性和分享范围
数据安全作为敏感话题,有关法律在各国相继推出,欧盟GDPR最为典型,其规定了个人数据从收集到分析再到加工最后至传播的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主体的权利义务。那么,外空数据的收集是否会随未来商业化和科技发展,而对监控的程度有所要求?遥感数据的共享和国家主权如何界定?目前,本文所研究的外空数据主要针对可以被用来分析地球环境变化以及灾害情况对遥感数据,着重论述遥感数据收集的合法方式和共享范围。由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起草的《遥感原则》于1986年通过,将“遥感活动”定义为原则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对应用范围为遥感地球表面,制定目的是改善自然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
从《遥感原则》的内容分析,其在很多方面对国际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阐述,包括要尊重所有国家和人民对其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原则。同时,其规定了遥感国,被监测国以及第三方在不同遥感情况下的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想要促成遥感数据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灾难数据信息国际合作共享平台对建立,主要问题为:遥感国是否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不经被监测国同意,将监测数据进行流通。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冲突。《遥感原则》第2条,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原则表明,遥感数据不应该被垄断,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在各国之间流通。部分学者认为“遥感所反应的地面信息应属于全人类”,而笔者对此观点并不完全认同。地面信息在有些时候会泄漏国家机密,将所有遥感所反映的信息归属于人类共同财产有悖于社会现状。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主张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不仅包括勘探、开发、使用和养护自然资源的各项权利,还涵盖对通过卫星遥感等手段获取的有关本国自然资源的资料的权利。
但如果因为某些国家以这一理由拒绝遥感监测,又会阻碍地震预测等多方面的科技进步。实践中,有国家提出,被感国有权在任何第三方之前及时和不受歧视地获得有关其领土的原始数据和分析过的资料,同时,如果发散数据侵害被感国的利益,遥感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但此提议被美国等多个国家反对,其认为遥感数据的自由散发是该科技的实际需要。
正如上文所论述,人类需要在诸多方面建立“围栏”,换取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遥感原则》在上述两种观点里选择了折中办法,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将遥感数据分为全球性数据和地方性数据,前者因其公共特征明显,不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明显损伤,后者有必要对分辨率在50米之内的地方性数据的散发加以限制。在资源保护方面,《遥感原则》第10条规定:“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资料能防止有害于地球自然环境的任何现象的国家应将此类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在灾害救援方面,《遥感原则》第11条规定:“参加遥感活动并确定其拥有的处理过的数据和分析过的资料对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或很可能受到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侵袭的国家也许有助益的国家,应尽快将这种数据和资料送交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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