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宾钦高子茜|卫星遥感数据在地球资源及灾害应用方面的国际合作浅析(8)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关于商业化卫星遥感数据运营者利益保障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卫星遥感数据因其日益显著的民事用途而拥有了巨大商业潜力,越来越多的私有成本投入这项活动,想要创立全面的遥感数据处理系统必然迎来非政府主体加入合作。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商业主体的通常做法是签订卫星遥感数据许可协定,其核心内容之一即对被授权方使用数据的方式进行约定和限制。协定中会对数据的使用目的,适用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如要求被许可人开发、出售、转让或复制增值产品时必须再购买一份原始数据,每开发一种新的增值产品时都须再付款等。数据运营者甚至享有对相关数据的知识产权。然而,卫星遥感数据根据被处理程度的不同,可以被分为原始数据和处理过的数据。如果对所有遥感数据都以知识产权形式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数据无法合理利用,那么寻找数据保护和利用效率之间的平衡点至关重要。
除此以外,合作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将合作模式透明化,消除相关国家基于国家安全所产生的合理怀疑。目前,国际外层空间合作中以“空间站合作”最为广泛,经验相对充足,可以为卫星数据合作处理机制的建设提供参考。归纳已有的三种空间站合作模式。第一种是由一国之力完成,空间站的一切权利均由一国分配,合作国家对于空间站没有任何管辖权力。此种模式显然不适用于今日国际社会。第二种是成立区域性合作组织,例如欧洲航天局,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国际合作。
毋庸置疑,此种区域性合作在信任机制上强于多边合作,成员国内部高度一体化。但这也同时使合作范围受限,无法真正达到“开放”标准。第三种是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具体项目上展开合作。一国拥有主导权后,其他国家通过人才资金投入,换取加入合作的资格,并获得相应好处。该模式下,获得合作资格的准入门槛较高,以资本为导向,由于部分国家控制准入机制,导致一些国家即使具备科研能力也无法参与。
中国空间站致力于建设一个开放友好的国际外层空间合作环境,有别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也不同于区域组织,其在一个统一的基础上有不同等级合作方法:一、申请者利用自行研制的实验载荷,在中国空间站舱内开展实验;二、申请者利用中方提供的实验载荷,在中国空间站舱内开展实验;三、申请者利用自行研制的舱外载荷,在中国空间站舱外开展实验。参照中国空间站提出的不同程度的科研合作,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也可以在统一基础标准上划分不同合作方式,以此适应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非政府遥感数据处理主体,其利益保护对难点均在于目前国际上并未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对于该问题所提出的建议为:收集目前国际较为普遍流通的遥感数据类型,从数据对处理程度,收集难度,分辨率大小等方面建立分类标准,以此评估国家可以基于自然资源主权提出的反对数据被收集的合理性、数据运营主体对收费标准以及为后续统一数据共享处理平台的建设提供不同程度的合作模式。
猜你喜欢
动漫推荐
免责声明:动漫番剧数据来源网络!本站不收费,无vip,请勿上当!

www.jiufanju.com-旧番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