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遥堃读《算法治理》|算法时代:后人类抑或超人类?(4)

2023-07-14 来源:旧番剧
具而言之,首先可从算法的输出结果入手,要求公平公正,避免偏见与歧视,不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根据各种标准来划分算法歧视类型,进行分级分类治理。其次可从算法的输入数据入手,一方面要求数据控制者完善其自我治理机制,强化对用户的数据保护,另一方面赋予数据主体以免受算法自动化决策约束权等个人信息权利,以及由此延伸出的算法权利,增强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支配与管理。最后辅以适当程度的算法透明,采取分场景、有层次的算法解释权,以及制度化的算法影响评估、算法备案等可行的算法透明措施。但是主张算法所享权利,乃至算法主体地位,则大可不必,这亦非法律的制定、执行与适用者所擅长。
如果已经到了不得不革命性立法的地步,人类的单边立法或许也不一定能够取得人工智能的同意,二者需要斗争或协商才能确定共同的未来何去何从。因此,这样一种技术中心主义的后人类思潮其实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回魂:依旧从人类出发,思考如何将人格赐予机器或防止人格被机器破坏,过分抬高、夸大技术的作用与地位,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这样的后人类思潮之下,主客体等级关系的幽魂不散,支配-依附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只是颠倒了过来罢了。持此论调者无法设想人与技术皆从中心地位退出,卸下彼此不必要的特权,彼此更为平等、合作地相处,致力于共同的解放事业,正如动画中所想象的乌托邦一样。
后人类之上的超人类
然而,平等的后人类主义在揭示了宝贵的洞见同时,也遮蔽了更深刻的反思空间:算法/人工智能与人类/人类智能的关系真的是平等的吗?换个问法:被算法消解主体性的人类,与对算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人类,是同一拨人吗?或者更准确地说,被算法计算、管理、控制的人,与设计、拥有、控制算法的人,是同一拨人吗?如果不是,二者真的是平等的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算法治理的服务对象是平台经济及其背后的网络资本,它们决定了算法治理的目标、形式与结果,通过算法治理的技术赋权,以大多数人的后人类主义、去主体性状态为代价,成就了自身的超人类主义、超主体性状态。
即使算法治理在总体上提升了社会福利,并因此惠及被治理的普罗大众,这一后果也是次要的,平台盈利与资本增值作为算法治理的根本目的不会改变。这不仅体现在分配环节,平台资本攫取了新增社会总福利中的大部分,更体现在当平台利益与用户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算法总是维护平台利益,例如在共享经济中对灵活用工者的劳动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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