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减轻处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忠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RC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朱某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忠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减轻处罚案例:
孙某故意杀人案【案号:(2016)内04刑初73号】
刘某修故意杀人案【案号:(2017)粤02刑终7号】
张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0823刑初262号】
李某甲非法行医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柳市刑一终字第194号】
周某1盗窃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黔033刑再1号】
程某章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皖02刑终224号】
王某甲失火案【案号:(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137号】
4.行为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刑罚案例①:王某故意伤害案【案号:(2013)咸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要旨及有效辩点: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行为人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铁耙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本案是亲属间因家庭琐事引发,案发后被害人的儿子(被告人某某某的丈夫)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且被告人王某属初犯、偶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所述,鉴于本案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