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7)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7、证人张某5、刘某5、郑某、张某6、张某7、郭某1、张某7、黄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合同、合作协议书、收款回单、发票、收款凭证、报纸原件、e租宝产品宣传折页、芝麻金融产品宣传彩页等证据证明:2014年至2015年间,钰诚集团在《每日经济新闻》《中华工商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经营报》《国际商报》《环球时报》《投资者报》《经济观察报》《证券时报》上发布集团及e租宝平台的广告,并在报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e租宝品牌的推广文章。
8、证人施某、陈某5、李某6、方某等人的证言,广告合同、网络营销推广服务订单、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营业执照、广告截图等证据证明:2015年,钰诚集团通过北京格林伟业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等代理公司,在中国新闻网、新浪网、凤凰卫视网等网站投放e租宝平台的相关广告;在“360搜索”采用竞价推广和量身定制的搜索结果展示方式,推广芝麻金融产品。
9、证人阮某(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的证言,合作协议、登记证书及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2015年8月,金某2公司赞助了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军人才培养项目”。
10、证人王某5、田某、曲某等人的证言,公司营业执照、广告合同、银行收款回单、账户交易记录、广告样本等证据证明:2015年,金某2公司、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上海钰申公司等钰诚集团控制的公司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制作、发布有关e租宝产品的广告。
11、e租宝平台网络勘验材料,京公(网安)勘[2015]325号、326号、327号视频远程勘验情况等证据证明:在e租宝的博客网页中勘验到“e租宝介绍”“产品优势”“产品展示”等内容。宣传e租宝产品还款有“企业营业收入”“国有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连带还款”以及“租赁设备的物权担保和保理公司无条件债权回购”四重保障,且前三种保障均是偿还全部本息;宣传“收益颇丰,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14.5%,超过银行活期存款利率40倍”等内容。
(四)虚假债权项目的证据
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集团要求中间人提供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成立时间不少于半年,应是没有不良记录的生产型企业,事业部员工不会问项目公司的真实情况,符合标准就立项。中间人给的壳公司材料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还有公章和法人章,有些还有设备清单和设备照片,这些材料都是中间人伪造的,中间人有王某6、李某7、江某、李某1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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