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8)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证人姚某的证言与林某的证言内容相互印证。
2、证人唐某1(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事业二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起,王某6、侯某等人给其部门提供虚假的债权项目,大约有100家项目公司,其立项后制作项目结算清单、领款单交给财务部,由财务部将好处费转给中间人,通过其部门,中间人领取了5000万余元的好处费。
3、证人石某(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事业三部经理)的证言证明:其部门找的债权项目都不用和客户见面,因为对应的都是壳公司,由中间人提供壳公司的相关材料和公章,钱某、贾某等人大概提供了200多个。其还刻过200多个项目公司公章,用于办理项目上线手续,2015年11月,还用这些假公章应付南京审计署对e租宝平台的审查。
4、证人王某6、江某、邵某1、沈某、史某、李某8、贾某、杨某2、李某7、李某9、李某10、王某7等人的证言证明:丁宁、雍磊、许辉等人分别安排上述人员作为中间人,为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融资注册、收购壳公司,提供给钰诚融资租赁公司事业一部雍磊和林某、事业二部侯松和唐某1、事业三部许辉等人,后按照平台上满标项目的2%收取好处费,王某6与侯某、俞某等人得到2300万余元好处费,邵某1、沈某、史某、李某8、贾某等人得到2.78亿余元好处费,江某得到5000万余元好处费,杨某2得到5000万余元好处费,李某7、李某9、李某10、王某7等人得到4.3亿余元好处费。
5、证人刘某7、杨某3、张某8、陈某6、张某9、李某11、程某、吴某、杨某4、谢某、程某1、刘某8、邵某2、贺某、回某、陈某7、顾某、宋某1、马某等人的证言,公司工商注册变更手续、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融资租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咨询服务协议、设备清单、业务流程审批表等证据证明: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涉及的虚假债权项目公司主要有五种类型,第一类公司属于钰诚集团控制的公司,如安徽宏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嘉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该类公司被钰诚集团出资收购,成为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后,以其名义申请融资租赁借款;第二类公司属于钰诚集团收购的壳公司,如阜阳星亮服饰有限公司、合肥海之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远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该类公司是中间人根据钰诚集团要求,寻找没有实际经营的生产加工制造型企业进行收购,并进行虚假增资后,再以其名义申请融资借款;
第三类公司属于与钰诚集团曾有经济往来,签订过借款合同或其他业务合同的公司,如锐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该类公司被钰诚集团冒用其名义申请融资借款;第四类公司属于欲办理融资但尚未办成的公司,如蚌埠市公泰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神风科技有限公司等,该类公司被钰诚集团冒用其名义申请融资借款;第五类公司属于法人及相关人员均否认其公司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平台进行融资,与钰诚集团无任何关联的公司,如安徽远旺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等,该类公司被钰诚集团冒用其名义申请融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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