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案例:e租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芝麻金融平台于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12月9日间,共收到213605个投资者UID的投资款121766.01万元,共向203645个投资者UID兑付投资本金及支付利息共计43777.74万元,共向227538个投资者UID支付奖励款共计440.29万元。其中,投资金额大于已兑付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投资者UID共102350个,投资总金额100659.01万元,已兑付的本金及利息总金额为21986.48万元,投资总金额与已兑付的本金及利息总金额的差额为78672.53万元。
上海钰申公司于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9日间,共有265705个投资者为e租宝平台进行了充值,充值总金额为2260157.47万元,投资总金额为2796514.04万元;共有157333个投资者进行了提现,提现总金额为843623.14万元。
4、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与e租宝平台及芝麻金融平台合作的相关交易资料、e租宝平台及芝麻金融平台上线项目所涉及项目公司的调查材料、刘静静记载的支付项目中介费明细表、朱志敏记载的每日资金流水表、周某记载的执行局办公室费用明细表等书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6]数检字第568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附件光盘等证据证明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检材的情况。
(六)非法集资款项去向的证据
1、证人丁某1(钰诚国际控股集团财务部出纳)、孙某2(钰诚融资租赁公司财务部会计)的证言证明:钰诚集团要求部分员工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提供给集团使用,这些账户由集团财务部副总监朱志敏管理。此外,钰诚集团所控制公司的对公账户由朱志敏管理、使用。集团使用的公司和个人账户内资金来源于投资人的投资款。
证人王某9、姚某1、张某10、付某、刘某10、陈某8、马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了钰诚集团控制、使用部分员工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的情况。
2、证人周某、杨某6、叶某、初某、郝某、马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丁宁、张敏等人安排秘书将集团财务人员转来的巨额资金转账、汇款或提现支出,主要包括向缅甸方面转账1.3亿元,支付给缅甸赵某2夫人5000万元,支付给缅甸的“老五”3000万元,支付给魏某7000万元,提现后交给缅甸相关人员约1.45亿元,支付1亿元收购景成集团股权,支付紫丁香项目筹备金、注册资金7300万元,向王之焕转账3亿元,向张敏在新加坡的账户转账新加坡币2000万元购房,向叶某转账1000万元购房,向刘某11转账5550万元购买别墅,向任某转账1000万元,向李某12转账2.79亿元购买四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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