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满素:美国当代自由主义的困惑(3)

2024-01-14 来源:旧番剧
在社会的层次上,人更不可能绝对自由。一个人对自己出生的时代、国家、地区、家庭、宗教、语言等,都毫无自由选择可言,无数的因素在尚未降生时已有定数,而这些因素已经决定了人生轨迹的一大半。再说,人类文明始于禁忌,人必须遵守社会的习俗和法律,必须学会在群体中生存。无限制的自由必然瓦解文明的基础,“这意义上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由都会颠覆所有其他人拥有的无限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卢梭的名言“人类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与其说是抗议,不如说是道出了人类无法改变的基本生存状况。
所以,绝对自由只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妄想,绝不是自由主义所说的自由。自由主义的“自由”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范围内的公民自由,这种自由只能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内得到实现。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最大承诺,也是现代社会的根本,它包括良心和判断的自由、思想和表达的自由、劳动和享受劳动成果的自由等,它允许和保障了个人的尊严以及自我的发展。自由对个人的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它本身就是最高政治目的而非手段。自由对社会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因为只有当更多的个人享有充分自由时,社会才有可能拥有更多有尊严、有创新的成员来推动它的进步。
从贡斯当到伯林,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努力区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为的就是厘清对自由的歧见和不适当的期待。消极自由是不被干涉的自由,指的是外界不存在人为的障碍来阻止我做我想做的事,这是政府可以依法保障的。积极自由是自我实现的自由,做自己想做的事,当自己想当的人,这能否成功,并不仅仅基于自由,还涉及能力等其他因素,政府恐怕无法保障,所以天赋人权中只能有追求幸福之权,却不可能有幸福之权。如果将积极自由视为天赋之权,那么政府就应该为公民提供实现自我所必需的资源,但政府有这个能力吗?即便政府有取之不尽的资源,谁又来规定自我实现的标准呢?如果有人说他需要拥有一栋小楼才能实现自我,政府是否有责任来提供呢?而且设定标准本身是否有可能越俎代庖,将某些人的观念强加于他人呢?
政府可以维护公民的消极自由,也可以为公民的积极自由创造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罗斯福将“免于匮乏的自由”列为四大自由之一,依据的大概就是积极自由的概念,但是如果“免于匮乏”真的是与生俱来的“自由”和“权利”,人类可真是回到了伊甸园,还需要忙碌什么呢?常识告诉我们,免于匮乏只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后才能做到的事情,而且除了物资极大丰富外,它还依赖于财富观念的转变。另一个麻烦是,“匮乏”一词与“积极自由”一样,也是语义模糊,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付诸实践时恐怕会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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