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满素:美国当代自由主义的困惑(10)
2024-01-14 来源:旧番剧
社会公正是维系社会的命脉,它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只有政府依法执政,社会才能井然有序。只有将违法者及时绳之以法,才不至于危及社会公正。生活在这种法治良序的社会里,人们就会逐渐养成公正的习惯,忘掉公正的相互性起源,毫无条件地遵守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需要个人的配合,但个人公正不能替代社会公正。只有当政府在维持公正和保护公民上无能或不负责任时,才需要求助于公民个人的牺牲来加以弥补,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公民个人既无能力维持社会公正,也不可能永远无偿放弃自身利益,这种奏效一时之举绝非国家长治久安之本。
个人即使有可能帮助维护社会公正,至多不过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以自己的安全去换取他人的安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侠义精神和侠义文化在那些法治薄弱、政府维持公正效率很差的地方,就会格外发扬光大,深受百姓青睐和期盼。如果法制健全,天下公道,独行大侠和绿林好汉们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百姓有冤可以上诉,无须他人两肋插刀,代行法庭之职。因为那样做实在不是什么好事,如同在法律之外又另立了一套正义原则,法律只能更加威信扫地,政府亦无诚信可言。
社会公正是永远值得追求的目标,但它并不允诺天堂,如果以为社会能达到绝对公正,那注定要失望的。一个基本上公正的社会远远不是君子国、理想国,它只是一个良序的法治社会,个别不公正的现象是人类社会难以避免的。可以预见,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私人间的不公正经常会发生。社会在变革和转型时,也常常会有许多无辜的人付出代价,他们仅仅因为正好处于某种位置或从事某项职业,便成为旧制度或旧技术的殉葬品,其偶然性犹如地震时正好身在某处而遭殃。社会公正只能相对减少他们的痛苦,却不可能使他们毫发无损。更不用说还有许多的不公正是历史的积累,如种族的、性别的、阶级的、行业的等等,它们不符合现代人对社会公正的看法,但也不可能立刻改变、消失殆尽。
再说不同意“社会公正”这一提法的人,他们反对的其实是“分配公正”,因为“社会公正”已经越来越被普遍地等同于“分配公正”。哈耶克就属于这一类人,他的观点是: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有的行为规范被逐渐淘汰,有的被逐渐推广,决定这些取舍的因素也许很多,但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财富的积累和供养更多的人口,这样一个自然选择过程本身不可能要求它道德、公正。哈耶克在以下几段话中对此阐述得很清楚:
……扩展秩序是产生于一个竞争的过程,决定成功与否的是这个过程,而不是某个伟大的头脑、某个委员会或某个神主的认可,也不是因为它符合某种有关个人功德的公认原则。在这些秩序中,某些人取得的进展,是以另一些人同样真诚甚至值得称赞的努力归于失败为代价的。奖励并不是为功德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