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满素:美国当代自由主义的困惑(9)
2024-01-14 来源:旧番剧
5. 社会公正
物不平则鸣,社会公正是每个社会和谐的根基,因此也是毎个社会最响亮的呼声。社会公正的极端重要性是无人否认的,但社会公正到底意味着什么?每个人心目中的社会公正是不是同一回事呢?一个社会要达到哪些标准才算得上公正?它是否意味着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如童话中所说,人人从此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对于“社会公正”,人们可以见仁见智。对接受这个概念的人来说,在使用“社会公正”时至少有两点应该是共识:
1)社会公正的关键在于社会,一个公正的社会靠的不是个人的美德,而是执行公正的制度和法律。而且,只有社会公正了,个人的美德才能充分而持续地发扬。
2)社会公正不等于慈善或完美,公正只是公正而已,相当于孔子所说的“直”,而非“仁爱”。亚当·斯密也说过:“正义在多数场合只是一种消极品德;它只是阻止我们伤害自己的邻居。”从道义上讲,公正显然逊于仁爱,但它比仁爱更为可行,也更为必须。
休谟认为,正义“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从本质上说,社会公正是建立在相互性上的,它保障的是所有公民在彼此交往时的利益,只有当社会上人人遵纪守法、无条件服从公正时,社会公正才有可能。以排队为例,如果每个人都循序渐进,队伍就能保持秩序。但只要有个别人插队,整个队伍就会混乱,因为人们甘心排队的前提是毎个人都这样做。社会公正也是一样,如果有人违法乱纪,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公正的相互性就会遭到破坏,就不能指望其他人继续无条件地保持公正。社会的根基也就因此动摇瓦解,乃至礼崩乐坏,这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必须全力阻止的灾难。
维持社会公正最主要的方式是法治,其责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当人们在组织社会、成立政府时,他们就把惩治违法、维持公正的权力交给了政府。用社会契约论的语言说,也就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了政府,以换取政府的保护。这样,公民在受到他人伤害时就不再直接去惩罚施害人,而是求助于法庭来主持正义。政府的公诉人以社会的名义来控告施害人,因为他不仅伤害了受害人,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公正的规则。至于执法人员本身破坏公正和司法腐败,那更是社会公正的大敌。可见,是政府垄断了维持社会公正的权力。人们无条件地服从政府,服从法律,服从公正,并不意味着放弃利益的相互性,政府更不应忘记这一社会公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