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不作为如何判刑?斩脚趾、割掉鼻子都算是轻的了!(2)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啬夫,乡官,秦制,乡置啬夫,职掌听讼、收取赋税, 此后的汉、晋及南朝宋沿袭设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晋书·职官志》载:“乡置啬夫一人。”《宋书·百官志下》也载:“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啬夫主争讼。”显然这个啬夫是乡里负责诉讼、税收的官员。
上述对于这位啬夫的处罚是当迁,就是指流放的“迁刑”,这里是罪迁,属刑罚,不是移民性质的迁。流放在秦代有不同的称谓:“迁刑”、“谪戍”、“逐”。对于迁刑,《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中规定:“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意思是说,五人为群盗,贼赃值超过一钱,则斩左趾,合黥这种肉刑再加上“城旦”之劳役刑;若盗贼不超过五人,所盗贼赃值超过660钱,则要合黥、劓两种肉刑再加以城旦之刑;若盗贼不超过五人,所盗贼赃值不超过660钱但超过220钱者,加以黥刑和城旦之刑;若盗贼赃值在220钱以下者,则仅处以“迁刑”。可见,秦代的“迁刑”,是轻于劳役刑“城旦”的。“迁刑”在秦朝虽然相对于别的刑罚来说,是轻刑,但是迁至边远地区,在荒芜之地过着茹毛饮血的生活,其惩罚的力度也是很大的。
显然,这个啬夫的惩罚和盗220钱的盗贼相当。
秦代完备的惩治职务犯罪法律体系
秦政府为了督励各级官吏和各种职事人员克守职责,因此在秦律中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非常详尽。其中包括:不作为罪,那时就开始对不作为犯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凡见知“盗”而不告不捕(不作为)的行为,要处以相应的刑罚。不作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对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作为,法律上不予处罚。本案中的啬夫不以官为事,而专行奸邪,则处以流放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