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不作为如何判刑?斩脚趾、割掉鼻子都算是轻的了!(5)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与上述规定的不作为形式相比,唐代还有一种不作为犯罪,其身份是不特定的,其义务却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贼盗律》“以毒药药人”条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即有毒食物的所有人,在法律上有义务将其焚销。若不及时焚销,以及使他人误食致死者,即构成犯罪。对于这类不作为犯罪,《唐律疏议》中规定,只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不作为行为,即予处罚;若因不作为而产生危害后果的,则要加重处罚。另外《杂律》“丁防官奴婢病不救疗”条也规定:“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及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的,答四十。以故致死的,徒一年。”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于不作为犯罪有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不仅是政府官员不作为要受到处罚,其他社会成员在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中,因为不作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均应依法处罚。
唐以后,历代基本上都是沿袭《唐律疏议》中的原则和方式,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都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都为有效遏制不作为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者:刘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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