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不作为如何判刑?斩脚趾、割掉鼻子都算是轻的了!(3)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任人不善罪,实行保任连坐制度。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秦律杂抄》:“尉计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就是说,县尉的会计和属吏如犯罪,该县令、丞均应承担罪责。在《除弟子律》中还规定:“置任不审,皆耐为候”,即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处耐为候刑。
玩忽职守罪,指“犯令”,“废令”。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所谓废令是指“今日为之”,而“弗为”,总之都是违背法令行事。在强调官吏必须“明法律令’的秦,凡犯有“犯令”、“废令”罪者,均负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的官吏,也予以追究。此外,还有“不从令”罪,也是对官吏不严格遵照法律行事的惩处。为了使官吏熟悉法律,免于触犯“犯令”、“废令”,《内史杂》律规定:“县各告都官在其者,写其官之用律。”就是要求京师 “内史”所辖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发放令各级官吏随时阅读学习。
贪赃枉法罪:秦律中,有“通钱”的罪名,所谓通钱,即指贿赂而言,犯“通钱”罪者处重刑:“通一钱黥城旦”,较盗罪为重。“知人通钱而为藏”的窝主,尽管“其主已取钱”,被发觉后仍予论罪。在司法中主审官如有贪赃枉法,则予严惩。
经济管理失职罪:例如,管理粮食的官吏,必须按照秦律的规定禁止非本官府人员在仓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关门时灭掉附近的烟火,等等。 违反上述法令,以致发生遗失、损坏、或火灾,主管官吏处重刑,大啬夫和丞也承担罪责。如粮仓漏雨致“朽禾粟”,或因堆积禾粟而致腐败不能食用, 百担以下“谇官啬夫”,百担以上至千担“赀官啬夫一甲”,千担以上“赀二甲”,同时令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粮食损失。收藏的皮革如被虫咬,“藏皮革蠹突”,则罚主管的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
这其中显然就包括了不以官职为事,就是不作为罪。本案中的啬夫因为不作为罪,受到了迁刑的处罚,杀一儆百,正是为了激励各级官员,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以保证整个国家肌体高效运转。从而使得“明主治吏”的思想具体化了,出现了封建初期较为严整的吏治,正是体现了秦政府的一贯施政主张,对于其政权体系建设和国家的富强以及实现统一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