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不作为如何判刑?斩脚趾、割掉鼻子都算是轻的了!(4)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同时,秦代的做法为后世各个时代统治者信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国法则,提供了法理基础, 使他们依法对官吏治理成为现实,行政法规更加完善发达。
后世对不作为处罚日趋完善
不作为罪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是一种较为原始的犯罪形式。早在《尚书·甘誓》中,就已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的记载,把拒不执行努力作战命令的行为视为犯罪。《尚书·汤誓》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不执行王命,成为早期刑法中最为主要的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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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时,汉律则继承了秦不作为罪的法制原则,“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晋书-刑法志》则将不作为分为故意、过失和不知不见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并对过失的不作为,也要给予相处罚。晋律及南朝的宋律中,更有“子孙违反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战杀者,皆许之。”《晋书-刑法志》的规定,把“敬恭有亏”,即子孙不承担尊敬、待奉尊长视为可罚的不作为犯罪行为。
到了唐代,唐律对不作为犯罪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唐律疏议》规定:首先,仍然把因亲属关系所形成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视为是不作为。《斗讼律》“子孙违反教令”条规定:凡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即子孙应承担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义务,而在有条件听从教令、赡养尊长的情况下又拒不履行此义务的行为,使用此法。其次,因特定职务而形成的义务,这里是指政府官员。《职制律》“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诸事应奏而不奏的杖八十。《疏议》解释说:应奏而不奏,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即主管官吏依律令规定,当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亦为不作为犯罪。再次,由一定事实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时,也可构成不作为犯罪。《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凡负债违契不偿的,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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