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2)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如果他/她经受住这些考验,那么他/她就可以出任一审法官了,没有同事帮助,没有先前判决,需要面对鲜活的证人,要当庭裁判棘手的程序性问题,面对众多当事人,还经常要解决事实争议和专家证据这类的复杂问题。越是沿着当前序列往底端走(从高等法院法官到巡回法官再到郡法院或治安法院法官),意味着每小时处理的案件量越大,可参考的专业辩护意见越少,要面对当事人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只有一名才能出众的法官才能最终成为一名郡法院或治安法院法官。
3.无论你喜欢与否,这都不是我们现有的系统。公平地说,人们也很容易理解原因。虽说司法上的古罗马“农神节”并非没有吸引力——至少理论上如此——但监督司法判决应由比裁判者更具经验、更有学识的法官进行。说这一观点半开玩笑,是因为它体现了为什么上级法院法官否定下级法官判决必须深思熟虑的原因:基于上文中我提到的各种因素,他们更容易犯错误或者忽略重点。当然,上诉法官必须谨慎考虑否决下级法院法官的原因还有:特别是正如任何有经验的辩护律师所了解的,上诉与下级法院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可能大相径庭。当然,上诉法院法官的确有时候应指正下级法院法官,但我认为并相信这种情况很少见。难点在于,上诉法院在作出负面评价前,是否有必要咨询下级法官。不给下级法院法官自我辩护机会就给予负面评价看起来是不公平的,例如看似毫无道理地拖延判决等。
另一方面,上诉法院在不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就案件联系该法官是否妥当?如果当事人也被告知(上诉法院法官联系了下级法院法官),则可能引起争议,(因为这看起来)不合适也不相称。
4.否定判决的反面是上诉法院法官赞扬一审法官的问题。本国绝大多数一审法官都能给出令人印象深刻的判决,如果上诉法院的判决对他们的精妙分析只字不提,也令人沮丧。有意思的是,上诉法院的困难就在于众多一审法官可以经常撰写出优质判决。如果上诉法院对被上诉的每一个优质判决都予赞扬,会使得赞扬流于形式,而一旦未获赞扬,法官无疑会认为是一种耻辱。尽管如此,相较于现实情况,我认为上诉法院应该更乐意去论及下级法院判决,哪怕是一段话,并或明或暗给予肯定。我在上议院和最高法院时确是照此行事,真希望我当时在上诉法院能更多如此。
5.上诉法院的另一个问题是何时干预一审法官的事实调查结果。(跟英国)构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欧洲大陆多数法律体系中(当事人)不仅有对事实提出上诉的权利,而且拥有要求重新审理事实的权利,而整个英国的不变规则是,一审法官对事实问题有最终话语权,除非法官有明显疏误。在最近的3起上诉案件(均来自苏格兰),即McGraddie案、Henderson案和Carlyle案中,最高法院强调上诉法院干预一审的事实结论要十分谨慎。传统上认为(这一规则的)合理性在于一审法官有当面见过证人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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