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5)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13.在过去20年中,一个广泛讨论的法律领域是合同解释。从1998年的Investors Compensation案到2015年的Arnold v Brittan案,英国的最高法院在一些判决中试图针对以下两个问题给出一些详尽的指导:一是在解释合同时脱离合同文本含义的最大限度;二是考量交易环境及商业习惯的权重。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法官在20世纪70年代的Prenn v Simmonds和the Reardon Smith两个案件中确立了基本原则。我的疑虑是,近期大量的扩大解释是否沦为带有些许自我放纵的过度分析。作为Arnold v Brittan一案判决主要撰写者,我要为自己辩解一下,我担忧一些法律人认为,霍夫曼(Hoffmann)法官关于Investors Compensation案和the Chartbrook案独到的精彩判决,较之此前威尔伯福斯法官的两个判决,扩张了法院脱离合同文本字面含义解释的范围,正如在(后续)Rainy Sky案中被援引和解释的那样。
(但)Arnold一案的本意在于强调法律并无变化。但看起来这一讯息没能传达出去,于是最高法院不得不于今年早些时候在Wood v Capita案中再做澄清。我认为,所有法官要从这一系列案件中得到的教训是,如果试图在判决中总结现行有效的法律,要三思而后行,如决意如此,请明确你并非要改变法律,而只是在简单总结。
14.在讨论法律观点时,将法官与法律学者的立场进行对比是有益的。学者的优势在于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他/她想要解决的问题,而法官必须处理诉讼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就餐类比)学者可以自由点菜,法官只能将就套餐。学者通常拥有宽裕的时间去思考任何问题,而法官通常都面对时间压力。学者可以更冷静、全面地看待任何解决方案,不像法官总是在个案或偶尔在系列案件中被局限于一系列特定的事实。我认为,一个学者通常不像法官一样对可行性(practicality)感兴趣。这不仅仅是因为学者并不是基于一系列特定事实在处理问题,也许更是因为他/她过去或将来在实际案件中面对可行性问题的可能性更小。
15.尽管法官或者学者都没有对特定方案有利益期待或既存偏见,无论是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或是更宽泛的因素,实践中法官很可能会受到特定案件是非曲直的影响。而我认为学者有时会对一个新的或是具有争议性的想法感兴趣,这样他/她才会被关注或能发表(文章)。与此同时,虽然一些法官也喜欢引起轰动,但他们并没有压力这样做——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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