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6)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16.与学者不同,法官具有(聆听)对抗性辩论的优势。对许多法官来说,聆听对抗性的口头辩论和通过提问检视律师的论点具有特殊价值。杰出的大法官法庭(Chancery Court)法官与优秀的物权法作者罗伯特·梅格里(Robert Megarry)法官颇为看重这一点。1969年,他在高等法院审理Cordell案的结论与他在其不动产杰作中所持观点完全相反。他认为“写作的过程”与“司法判决完全不同”,虽然作者“可以对他所选择的主题整体进行广泛而全面的调研”“法官们有而作者无的是特定案件的细节事实的冲击和焦点被强化的优势。最重要的是,学者不曾提炼分辨(律师们)对争议案件具体事实的精明论证,就得形成自己的观点。争论过的法律才是靠得住的法律”。不出所料,这样的观点在法官间非常受欢迎,但他们总是忽视这样一个事实:
梅格里法官在Cordell案判决中的结论被上诉法院在St Edmundsbury案中推翻,上诉法院(尽管并不情愿地)认为,他书中的答案才是对的。
17.口头辩论存在的一个潜在问题是一些法律团队会比其他法律团队优秀。换句话说,有一个现实存在的风险是:一个案件会如何被处理,不是基于哪一方在法律上更站得住脚,而是基于哪一方拥有更优秀的法律团队。我有意使用“法律团队”(Legal Team)一词,是因为案件的最终呈现由许多元素组成,辩护(在法庭辩论中呈现观点)只是其中之一。我们很难知道,好(或坏)的辩护可以对案件结论产生多大影响。几乎可以确定的是,一个法官也不会知道他是否被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的强(或弱)所影响,而非基于辩护内容的有力(或孱弱)。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努力将注意力集中在内容而非辩护表现上。话说回来,我毫不怀疑法律团队可以在提出争议焦点、采纳观点、收集证据或是援引法条/案例方面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18.1983年威尔伯福斯法官在上议院Air Canada一案的判决中说:
“在纯粹是两方诉讼当事人间的争辩中,……法庭的任务是在各方之间实现且被视为实现正义……。没有更高的或者附加的要求去确立独立的真相。通常由于证据不完善或有时一方出于自身利益隐瞒证据,会致使作出的裁决并非或明知并非基于全部真相;然而只要一个判决符合现有证据与法律,那么正义就已经实现了。”
这仍然是普通法系的做法——法官根据当事人选择呈交的证据来裁判案件。即便在司法能动主义高涨的时日,他/她也不能(主动)传唤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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