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4)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10.一审法官必须认定案件事实,所有级别法院的法官则都需要决定法律适用。后者是我们法律体系中要求甚高的责任。法官不仅要作出结论还要公开说明理由。因此,所有判决都要接受媒体公开评论、当事人向上级法院上诉以及学术界的讨伐。而说明理由有时候也会带来麻烦。在一名没有法律经验的军官被任命为西印度群岛总督后,伟大的曼斯菲尔德(Mansfield)法官对他说过这样一句著名的话:“伙计,决策要快,但千万不要说明理由。你的决定可能是对的,但你的理由肯定是错的。”
11.我对基于当庭作证的事实认定形成了一些粗浅看法。在我看来,判断个人对某个问题的证词可靠性的最佳指引是(视其):(1)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例如同一时期的通讯记录;(2)内部一致性,即与该人对其他问题的证词的一致性;(3)内在的可能性,以及(4)与其他证人证词的一致性。人类的记忆是脆弱的,潜意识非常善于说服我们自己想要发生的事情以及适合我们的事情确实发生了,在准备庭审的情况下尤是如此。我见过许多证人,他们就某个事实或某些事实没有说实话,但我强烈感受到(当然我得承认这可能并不可靠)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并非“撒谎”,而是说服了自己——也就是说他们自认在说实话。自认能甄别骗子的法官们的日子也因此难过了起来。我的经验还表明,在复杂的案件中,一审法官面临的困难之一是,除作证范围被限定在非常具体的问题的证人外,几乎没有任何证人提供的证据完全可靠。
自然,这使得司法评估言词证据更加困难。
12.当处理法律问题时,法官们,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时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是否应将案件分析局限于本案的具体争点,还是应在更宽泛的范围内厘清法律规则。作为一名法官,有时会觉得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法庭太谨慎,并将自身局限于个案争点,那么它将会因胆怯而被指责,因为它错过了一个处理相关领域问题的难得机会,也会受到质疑:“如果不厘清法律规则,那么要最高法院来干什么呢?”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试图从更宽泛的视角厘清法律问题,它同样难逃指责,原因是其处理尚未被充分论辩的问题、未充分理解潜在影响就作出决定,(人们)会质疑“最高法院是否意识到,它们是法院而非立法机构?”简捷回答这个问题,一个法官应当非常谨慎地决定是否踏出他需要处理的范围,尤其需要考虑法院是否有足够信心充分掌握相关问题领域的潜在影响,以及该领域需要厘清法律规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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