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3)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6.我怀疑这个理由是否成立。我连自己从出生就认识的孩子是否在说真话都无法分辨,那么,理性地说,又怎么能指望仅仅通过观察和倾听一个完全陌生的人在证人席上的表现就能去伪存真呢?成功的交叉盘问通常包含两种情况:提出正中证人要害的有力问题,或者证人承受不住被盘问或作证的压力。在我看来,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律师)条分缕析的论辩,更经济、更理性地实现,戏剧化色彩也可能更少——上诉法院法官与一审法官同样可以妥善处理这类情况。后一种情况就不太公平了,至少经常如此。盘问高手经常会在盘问过程中制造出毫无正当理由的疑问和怀疑。而且,法官通常很难判断证人是在说谎还是实在不善于作证——鉴于在法庭上提供证言时要面对真假莫辨和令人恐惧的氛围,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而且,即使发现证人虚假陈述,也别忘了刑事法官经常向陪审团指示,证人在某一问题上的虚假陈述并不意味着他在其他问题上的陈述均不可信。
7.事实上,我认为主张法官面见证人必然也有缺点的观点确有其道理:这会让法官下意识想到他/她喜欢或不喜欢的人。正如姓名会引起我们的共鸣,让我们联想到某个我们喜欢或不喜欢的人一样,外表和举止亦然。我记得早年作为一名一审法官的一次经历,我意识到自己当时正在尽我所能去相信一名证人,尽管他的证词与当时的书面证据明显不符,然后我意识到,这是因为他的举止和外表让我想起了我已故的父亲。
8.12年前,一项瑞典的研究证明人类是蹩脚的谎言甄别者,而且越是自信就越会犯错。不论要判断的是现场作证还是视频作证的证人可信度,每件案件的判断准确率都是接近50%,而且人们在出错时比正确时更自信。2008年的一份报告同样认可该结论。该报告总结了25份测试专业调查员评估证据可信度的准确率的研究,显示调查员们的成功率大致为56%。因此,一位研究人员的下列观点也就不无道理:“普通法国家采用的法律制度,部分是基于一个根本上有缺陷的原则……即那些负责辨别证据、去伪存真的人有能力准确、持续地做到这一点”。
9.话虽如此,我仍支持这样的规则,即除非在非常个别的案件中,否则事实认定不能上诉。我的出发点是基于有力的、普通法上、实用主义的理由,里德(Reed)法官在McGraddie案判决中引用了一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此进行了充分论述:“上诉法院对一审法官已认定事实进行重复认定会付出巨大司法成本,而其对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影响却微不足道……当事人……已经被迫集中精力和资源说服一审法官相信其对事实的描述是正确的:要求他们再说服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就强人所难了……一审是案情审判的‘主赛事’,……而不是‘晋级选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