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14)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47.另外一个有所不同但我认为特别重要的问题是,法官没有理由对当事人一方或律师感到不悦乃至愤慨,即使他有充分理由相信后者行为不当。愉悦的庭审氛围更有利于引导律师和证人达到最佳表现。法庭调查需要的是有杀伤力的问题,而不是攻击性的态度:毕竟说到底,法官们要审查的是律师的论据,而不是律师个人。对各审级的法官们来说均是如此,虽然我们确有必要记得阿斯奎特法官著名的格言:“快速、礼貌和犯错是一审法院的责任,并不意味着上诉法院就可以缓慢、粗鲁和正确,否则他们就篡夺了上议院的人设。”
48.最后,在谈论了一些我自己的判决后,我或许应该以一个自我诫勉的观点作为结束。有时候法官们会忍不住维护或者讨论自己参与的案件,特别是当自己在判决中提出了异议意见时。他/她尤其可能忍不住去讨论(甚至攻击)那些他/她异议的判决。但我认为任何一个法官如此公开讨论判决是有失尊严且危险的。这是因为法官讨论自己的判决时,就不再是中立、超脱的裁判者,也非基于当事人在庭上提出的论辩意见和事实去冷静裁判。法官变身成了某一特定答案的忠实拥护者,因为他/她已经公开、清楚地表明了立场。法官需要维护自己的声誉,一般会通过合理化自己的判决,偶尔也会解释或者给自己找借口。这对法官的立场并无帮助,对于司法机关整体也无助益。无论如何,提供意见的法官都不是意见最好的捍卫者。类似的是,如若法官沉溺于公众对他/她异议的判决的批判,也将损害判决本身或者损害法官的立场——甚至两者都难幸免。
49.法官公开评价自己判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因为一个明显和自我安慰的立场——她/他要么维护判决不做补充,要么总会补充或者减少些什么。如果不增加新意见,那法官最好保持沉默。如果试图补充新意见,一个显然的问题是,当其他法官后续考虑适用该判决时,要考虑判决后才补充的意见吗?如果一位资深法官在庭外发言中补充或维护自己的判决意见,这对法律顾问、律师和法官们来说是尴尬或不公平的。更糟糕的是,法官公开表示审视此前的判决,认为自己的判断和推理有误。那其他法官和律师们怎么对待这份判决呢?最后,最简单的事实是,正如我今晚已经两次强调过的(虽在不同语境下),法官应当让判决本身来说明一切。
50.这是一项我自己偶尔也会违背的规则(确有一两次是严重违反),即便当时我自我感觉良好,但现在我的确后悔了。我也担心今天有可能违反了这项规则。但我希望,即便我确有违失,这些违失能让今天的演讲更加有趣,而非仅限于我跟大家讲解如何书写判决。
51.谢谢各位。
2017年11月30日于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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