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13)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44.仅有的另一个我在最高法院不得不考虑我此前在上诉法院裁判正确与否的案件是2013年的Virgin Atlantic案,该案涉及禁止反言和专利。我早前在上诉法院曾就一个在先案件提出不同意见,而在最高法院,我的5位同事和我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有效支持了我的不同意见。其间有两件事值得关注:一是,我和同事们很轻松地决定应该由我执笔FHR案的判决,推翻我自己此前的判决;而在Virgin Atlantic案中,虽然我很想执笔撰写主判决,但由另一位法官执笔肯定我在上诉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更为适当。二是,就刚才提到的“虚荣心意见书”,我觉得我应公开进行自我检讨,因我当时没能约束自己,写了协同意见书,而协同意见对于桑普顿(Sumption)法官执笔的主判决没什么帮助。
45.我知道这个演讲听起来更像个漫谈,而你们,至少是部分人期待我能讲讲怎么写判决。我想这个演讲谈及的内容有内生的活力。不自量力地说(我的确也身在另一种意义上的拳击场),我想起了托马斯·马恩(Thomas Mann)对自己创作的小说的评价。他写道:“万物自有其法,并据以自我形塑。”曾有林肯法律学院的同僚法官们调侃我说,退休的法官应该教教现在的(我想也包括潜在的)法官们怎么写判决。2009年,我给司法学院开设的一门针对潜在法官、新任法官的课程做了一份关于“一审案件判决书写作”的手记。我重新翻阅了一下,并不认为有内容值得在此复述。手记内容多数是清晰明显的,虽然我也在其中提到知不等于行。如果有人感兴趣或者找不到安眠药了,这本手记现在还买得到。
46.话虽如此,但我在手记中明确的几点或许值得在今晚重申。第一,裁判文书要避免愤慨和暗讽,因为该二者意味着偏见,经常招致上诉法院的相反反应。类似的是,裁判文书也应避免开玩笑。类似表述在当时或许受人推崇,但日后看起来一般都非常蹩脚——甚至是变相提醒上诉法院你并未聚焦真正的问题。第三,如果你发现很难解释或论证你的法律结论或查明的事实,那可能是因为你错了。第四,当庭宣判要使用短句。丹宁法官是践行这一规则的佼佼者,有时甚至有点刻意了(“正值肯特郡风信子花开的季节”这句话,丹宁法官协会的各位或都有印象)。如果你使用满是从句的长句,你会发现遣词造句会失控。你可能忘记开头说了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结束。第五,如果你写的是择期宣判的判决,那得听取宾汉姆(Bingham)法官取自他的偶像约翰森博士的意见:如果你对自己的某句话或某个短语感到特别得意,那你应该立刻删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