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11)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36.有些人认为,如果所有其他法官简单地都同意判决作出者的观点,那么这些法官不过是案件审理的过客而已。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前法官戴森·海登(Dyson Heydon)认为,“单独判决展示了每一名法官亲自面对裁判的苦恼,而不是躲避压力、简单从众”。另外,有时主判决太复杂难懂,一个简短的协同意见可以帮助上诉法院或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论理。我也相信,当法院意见不一时,具有决定性投票权的法官有必要撰写说理充分的意见,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他自己来解释为什么这样裁判。这样的判决不需太长。
37.如前所述,和少数意见一样,如果一名法官同意主判决的判决结果但并不同意所有论理,这时,他/她可能就有义务写下意见——至少在不同意的那些问题上。当然,如果我的同事愿意写的话,合议庭主席并没有权力阻止。
38.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应否鼓励上诉法官撰写共同判决(Joint Judgment)。我就此欲言甚多。正如海登法官暗示的那样,除非你是个圣人,不管你在别人的判决中写了多少,也不如你在自己署名的判决中写得详细——所以相较于参与另一法官署名的判决,法官在其参与共同署名的判决里无疑可能贡献更多。而且,共同判决可以鼓励法院内部的集体协作,在外界看来,法院也更像个共同体。如果减少协同意见数量是正确的做法,裁判意见数就会减少,共同判决是一个好的弥补方式。
39.在最高法院的5年间,我在避免不必要的协同意见和争取获得一个清晰的判决要旨方面有过成功经验。这里值得一提的是Miller案。庭审后,很明显我们达成8:3的比例支持驳回政府的上诉。8人中的多数都渴望撰写他们自己的判决,但我们都同意应尽可能联合撰写一份判决。如产生多个多数意见,却只有细微不同,篇幅和不一致会招致负面评价,特别是考虑到该案涉及公共利益,问题极具争议,媒体高度关注。由于在一些问题上观点不同,法官们达成一份共同的多数意见并不容易,即使后来形成了初稿,又传阅了里德等3位法官的少数意见,困难也未得到缓解。终于,在持多数意见的8名法官共同努力下,通过电子邮件的交流博弈,我们最终达成了8人均同意并且能署名的判决。那个圣诞假期(我们过得)既不安静也不舒适。我当然羡慕持少数意见的3名法官遵从内心撰写意见,不须协商也无须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