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9)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26.合议庭是多名法官组成的单个组织,还是多名单独法官的集合,体现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正如通过阅读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判决所了解到的那样,普通法系传统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系有很大不同。普通法系乐于接受同一案件的每个上诉法官撰写自己的判决;50年前,至少除刑事案件以外,上议院或者上诉法院的判决极少只有一种意见,一个判决包含3种或5种意见的情况很普遍。在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以及法国法院中,法院的统一判决是必需的,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甚至很少说理。可以这样认为,大陆法系的上诉是在一个刚好有几个法官的法庭面前进行了一次庭审,而普通法系的上诉则是刚好在同一个法庭的几个法官面前同步进行了多个庭审。
27.对于要应对一些晦涩的欧洲法院判决的人来说,强制性统一判决的缺点是明显的,因为这些判决体现了委员会撰写报告的所有特征,该类委员会中包括不同意该判决的人,也包括虽然认同判决结果却不同意其论理的人。因此,如果欧洲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没有回答相关问题,绝非他们不知道该问题;即使当法院自称回答相关问题时,语句难懂或陈述矛盾也并不罕见。
28.我认为更好的做法是赋予每个上诉法官撰写自己判决的个人权利,当然我无疑是受到普通法体系成长背景的影响。这不仅仅是因为普通法法官的判决写得更有趣——具有个人风格和幽默感,这与相对沉闷的、公式化的、教导式的大陆法法院判决正好相反——已故的罗杰(Roger)法官对这个话题有过充分论述。然而,一个普通法上诉法官可以在每一个案件中撰写判决绝对不意味着他/她应当这样做。
29.当法官有不同意见时,显然地,撰写异议意见(dissenting judgment)通常是合适的做法。前上议院法官阿肯纳(Ackner)曾说过,“只有当一个人对判决中多数意见的愤怒战胜了他天生的惰性时,他才会发表异议”。愤怒一词或许太过强烈,但从我的经验来看,许多上诉法官感受最强烈的案件正是那些他们发现自己居然是少数派的案件。在我作为上议院法官审理的第一宗案件中,我发表少数意见的经历就是个教训。我原以为我是多数意见(3:2)中的一个,实际上我却是唯一撰写少数意见的人(1:4)——因为感觉自己被4名同事中的2人背叛,我又不得不将大半个复活节假期用来撰写少数意见,我对4名同事裁判意见的愤怒不断加剧——结果我写得实在是太长了。
30.尽管愤怒可能是刺激因素,但持少数意见的法官不应对多数意见进行言辞攻击或表现出粗鲁态度。正如斯卡利亚(Scalia)法官痛斥性的异议意见的批评文章所指出的,这样会削弱或贬低法院的声望。无论如何,法官应当对其观点和表达方式具有足够信心,让论理来说明一切。大约两年前,最高法院法官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的一名同事建议,法官间传阅的判决初稿可以包含攻击性或夸张性用语,但在公布的最终判决中应予删除。我赞成该意见,至少它既保留了看到这些攻击性用语的乐趣又避免了公之于众时的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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