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10)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谈判决与裁判意见


31.一些上诉法官更倾向于试图说服和争取那些犹豫不决的同事。我仅有意这样做过一次,而且我向同事提出建议时非常谦虚,但我的同事可能并不这么认为。总的来说,我必须承认我反对这种做法。正如我所说的,法官应该让他/她的判决来说明一切。今天是丹宁法官协会讲堂的讲座,有件事值得一提。20世纪20年代丹宁法官经常在上诉法院出庭,当时上诉法院法官包括班克斯(Bankes)、斯克鲁顿(Scrutton)和阿特金(Atkin)。斯克鲁顿和阿特金法官不仅很强势,也经常意见相左,丹宁法官讲述了班、阿二人“争夺班克斯法官的斗争”。令我感到安心但也有点五味杂陈的是,我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时,从没见过这样的荷马式争斗。
32.虽然有些法官觉得违背本意同意相左的裁判意见有违其誓言,但在一些没有特别意义或法官感受不强烈的案件中发表异议意见可能并不适宜。在许多需要发表异议意见的案件中,异议意见应当简短。正如沃克(Walker)法官在2009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发表的异议意见中所说,“既然并不涉及原则性问题,我再长篇大论就不合时宜了”。但在其他案件中,异议意见可能非常重要。在上诉法院,当然会有一些人暗地里希望少数意见在后续上诉中得到支持。
33.协同意见(Concurring Judgment)在很多方面比异议意见引起的问题更多。异议意见很少会导致多数意见确立的判决要旨令人困惑或模棱两可,但协同意见恰恰会带来此类问题。为了不让一些法官给出令人困惑的协同意见而对主判决进行修改,有时候可能还不如让其直接给出协同意见。
34.的确,一个统一的判决与包含多方协同意见的判决哪个更好,这一点存在很多争论。我曾公开表示不鼓励多个协同意见,在很多案件中也坚持这一观点,但这仅是大体观念。
35.我认为有一类协同意见不应鼓励,我称之为“虚荣心意见书”,这类意见其实同意主判决。除了说“看——我真正理解了这个案件”或“嘿——我可以作出比主判决更好的意见”或“我对这一点有兴趣,想写点什么”乃至仅是“你看——我也在这”,它没有增加任何其他东西。几乎每一个上诉法官,绝不止我自己,都写过这类判决。浪费时间和字数都算是好结果,更糟的是会导致困惑和不确定性——尽管这类意见很受学者欢迎。有一些案件的判决是绝对不应该出现这种意见,比如旨在给予下级法院指导的案例。一个切题的例子是2011年的Pinnock案。最高法院试图指导郡法院的法官处理的问题是,在涉及出租房产回收令(Possession Order)的诉讼中,欠缺国内法依据的“失权承租人”能否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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