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周大伟的译著《美国法律史》,才知道“五月花号”骗了你(14)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如同弗里德曼教授在本书中所阐述的,早期新英格兰城镇有共有的土地和共有的牛群;它们把土地按照具体面积分配开来,而不是紧紧地集中在一起,从而重建了“在英国人曾经实行过的——与当地条件一致的社区生活”并适合“定居者移民”的目标。
土地占用权的习惯,在英国并不是统一的,往往因地而异。
然而,这种差异出现在新英格兰城镇的土地占有权制度和实践的细节之中。
普通法在程序法方面,其重要的特点是陪审团制度。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1641年,《自由团体规章》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修正案。
普通法最重要的特征是对罪与非罪的判定,不是依据事先制定的法律条文,而是依据此前在相同和相似情况下的判例。此外,罪与非罪的决定权也不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而是取决于一个由12个人组成的陪审团。
陪审团断案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正义取决于每个人内心的正义感。
这种正义感是天赋的,它高于任何人为的成文立法。
成文法可以改变,但是永恒的正义原则不可以改变。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将“Jury”一词译为“陪审团”,也属于一种误译。
英语中的“Jury”一词,正确的译法应该是“审判团”的意思,而法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法官的作用是向Jury介绍相关的法律并决定量刑轻重,罪与非罪则由Jury判定。
近现代以来,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了。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根据各州的情况陪审团由6至12人组成。最后,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开始应用多数主义。
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的90%。
哈耶克曾经在他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提出过一个假设,普通法国家的市场表现要优于民法国家(或者称大陆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