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周大伟的译著《美国法律史》,才知道“五月花号”骗了你(15)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至于为什么是这样一种情形,哈耶克并没有深入论证。此后各国学者曾尝试用各种方法进行验证,结论大致属实。我们现在看到的大部分适用普通法的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都不同程度上印证了哈耶克的假设。
其中的原因不外乎是:普通法对个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普通法能够更好地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影响;普通法体系中司法人员享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尊荣,在司法实践中更独立、更不易腐败;而民法法系国家中的司法人员往往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例如法国等国家的情形),因此更容易受到行政系统的影响。
在过去的整个20世纪中,美国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世纪沧桑之变。
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的判例一直在重塑着宪法,浩如烟海的司法判例和成文法规像蜘蛛网一样布满各行各业;上百万律师涌动在这个国家的城乡内外、大街小巷。
然而,稍微细心一些的人会发现,这个国家宪政的基本骨架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并没有动摇过——不变的合众国联邦共和制、不变的九人最高法院、不变的两党轮替执政。
一个世纪的风风雨雨中,技术革命、文化革命甚至是性革命都曾呼啸而过,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上的政治革命在美国发生。
用本书作者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的话说:美国的故事,其实是一个在变化过程中发生的稳定性的故事,其实是一个新酒不断倒入了旧瓶里的故事。
的确,现代人喜欢用质疑的目光去对那些在历史上曾经反复强调的事情评头论足,有人往往认为这些事情其实在历史上或许并不是那么举足轻重,他们或许可以从历史资料中找到若干否定性的证据,以证明美国法对英国法律传统的拒绝和排斥。
尽管我们不必再用崇拜的修辞来描述英国法律对北美新大陆的影响力,我们也不必走向相反的另一个极端。
在20世纪里学术界出现的怀疑一切的倾向尚不足以改变上述事实:美国法的基本出发点来自于英国的法律传统。
霍姆斯曾经说:“法律一方面总是从生活中采纳新的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总是从历史上保留旧的原则。”
美国建国后,一直致力于建立起一个适合于这个新国家和这个国家跨入新时代所需要的法律制度。
曾经担任过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庞德先生也指出:
“我们的法律行程时期的任务是……为了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联合起来的国家,从我们继承的法律资料中,设计出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
这个过程是通过采纳普通法并将其重新改造为适合美国本土法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