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周大伟的译著《美国法律史》,才知道“五月花号”骗了你(12)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这一点,与欧洲中世纪大多数国家奉行罗马成文法形成对照。今天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依然使用成文法,而普通法只是在英国和英国的前殖民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实施。
不过,这里说的“只是”并非指小的范围,它几乎覆盖了世界上二十多亿人口。英伦三岛在被诺曼人征服之前,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法律制度是地方性的和分散的,并没有一定之规。
诺曼人来到之后,形成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大致在12世纪末,一种全国统一的共同法(普通法)就形成了。由此,英国就成为欧洲唯一有“国法”的国家。普通法使得各地判例互相参照和交流,大量的案例被有意识地搜集起来加以比较和研究,并由此形成了专业化的律师(lawyer)阶层,这是欧洲出现的第一种所谓“白领”人士。
法院的法官也由于长年累月地专职处理法律案件,也从那些行政官吏的人群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高度专业化和相对中立化的职业群体。
而且由于同样的法律专业背景和训练,大量法官也多从律师队伍中产生,普通法体系中最早产生了法官和律师这两类角色可以互换的传统。
这一传统对后来出现在北美大陆的法律职业群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美国建国初期,参加“制宪会议”的55位代表中,一半以上的代表受过法律训练,还有几位当过法官,大约四分之一的代表主要从事律师职业。
可以看出,与会者很多都受过法律训练,甚至是大名鼎鼎的律师和法官。毋庸置疑,他们对自《大宪章》以来的英国宪政和法治传统耳熟能详,对普通法的技艺和精神了如指掌,对三权分立思想和司法独立原理谙熟于心。
这样,他们不可避免地将法律专业知识、对程序正义的偏好、对权力的警惕以及对秩序的热爱等带入宪法起草过程中,对宪法的文本、精神和气质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当代美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纽约大学埃德温·D.韦布法学院最负声望的教授之一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曾经说过以下精辟的话语:
“在从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到今天所有的评论家看来,毫无疑问,法律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对人类进步所做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做出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手段。在历史上,就法律对社会支配的程度来说,任何其他的国家都比不上美国。在某些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在美国,权力之争则由法学家组成的大军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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