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周大伟的译著《美国法律史》,才知道“五月花号”骗了你(13)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普通法的确立意义非常深远。判例传统的形成,使英国成为欧洲唯一的司法至上的国家。在司法至上的原则下,法律的公正不取决于成文法典的完备性,而取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正义”的常识性判断,也就是“人心中的正义”,或称之为“自由心证”,法律职业人并不是去刻意创设法律法规,而是去发现“上帝之法”并将它运用于人间。
普通法在实体法方面,主要是不动产法。
在整个欧洲,无论是古典罗马法,还是诺曼征服后的英国普通法,关于土地所有、使用、占有、保有、买卖、时效、继承等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方式,一直有着非常丰富的立法文化积累。
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使英国法律独树一帜的根本原因在于英国人对待土地所有权的态度。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相对比,英国人率先确认了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拥有的绝对产权,早在13—14世纪,土地的自由买卖在英国已经成为常态。
英国人历来认为买方和卖方、地主和佃农、房东和房客、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明确无误的关系。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关系。
依照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说法,土地所有人对产权越有信心,他就越愿意进行长期投资,国家也就越能从土地权益中获得税收。
对于美国这样一个新大陆而言,土地产权方面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新移民们的切身利益。
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当上地主——成为土地的所有人。在北美新大陆,在语调、文化和词汇方面,土地法基本上是英国式的。在这里,英国土地法被简化、改变和适用了。
在1692年至1700年期间,美国新大陆的律师们就依据来自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提出了更细致和复杂的地权诉状,比如,将租客从不动产逐出租地之诉(the action of ejectment)、说明理由令状和中止诉讼令(the writs of scire facias and supersedeas)和侵害他人财物之诉(the action of trespass de bonis asportatis)等。
弗里德曼教授在本书中指出:
至少按照早先的标准,在革命前夕,马萨诸塞法律界的人们自认为是相当保守的。英国法律被奉为典范。在民事诉讼中,普通法中的“令状”被“孤注一掷”地使用着。法庭对诉状的细微之处特别热衷。当然,土地法中的一部分,也来自底层社会的英国法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不是来自经典的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