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周大伟的译著《美国法律史》,才知道“五月花号”骗了你(11)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对来自马萨诸塞湾的法律模式,无论如何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一名严谨的法律史学家,弗里德曼教授对早期北美殖民地法律的独创性给予了极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正如他在本书中指出的,如果以英国普通法为标准,殖民地法与英国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粗鲁和原始的表现。
“对这些学者来说,马萨诸塞湾的法律是对已知标准的一种奇怪的、彻底的背离。马萨诸塞湾的法律根本不是普通法;它是一个新奇的法律体系,也许是以圣经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这些理论,如果不是彻头彻尾的谬误的话,也属于言过其实。”
从政治学和法律学的视角看,宗教和世俗政治的分离,是人类社会从“前现代”过渡到“现代”的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宗教涉及的是人们的精神领域,是指向彼岸的,是与世俗功利不兼容的;而政治涉及的是世俗事务,是面向现实事务并用以协调社会利益的。
如果一个国家是政教合一的组织形式,显然政府的力量就会恶性膨胀,其他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民间力量就难以生长,“现代化”种子就无法在这样的条件下自发地萌芽结果。
在今天的美国,当然不难看到若干宗教仪式性的举措出现在世俗政府的政治活动中,例如总统就职仪式上手按圣经宣誓,美元上印着的“我们相信上帝”(IN GOD WE TRUST)的宗教教义口号以及美国国歌中的若干歌词片段,等等。
但是,我们未必一定要对这些仪式性的现象作出过分的解读,比如,把它们解读为某种宗教力量在世俗政治中的压倒性要素,或者解读为某种基督教的原教旨主义,这样解读就会偏离宪政民主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美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从而重新陷入中世纪教会专制主义的桎梏。
普通法对美国法律的影响塑造美国法治的另一个根源是来自英国的普通法。其实,将“Common Law”一词翻译为“普通法”,应该是个错误的译法,因为并不存在什么与普通法相对应的“特殊法”。
这里的“Common”指的是“通用”或“共同”或“统一”的意思。如果说普通法有一个相对应的“地方法”的话,普通法更贴切的译法可以是“通用法”;与成文法相对应,它是“不成文法”;与制定法相对应,它是“习惯法”;与大陆法(罗马法或民法法系)相对应,它是英国法或海洋法;与教会法相对应,它是世俗法。
我们在此保留普通法的说法,事实上是出于对习惯俗成的一种尊重。
普通法是人类法律史上的一个另类,它的基础是判例法,即它的法律积累来自以往的审判结果,即对案件的判定不是依据事先制定的成文法,而是在此前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