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周大伟的译著《美国法律史》,才知道“五月花号”骗了你(5)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Charter”一词有多重含义,该词从皇家层面上看,有特许状的含义;在商业组织层面,可以视为“公司章程”,但是如果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则可以视为“宪章”。
此刻,我们似乎隐隐约约地窥视到北美大陆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雏形。近现代政府结构与商业公司的内部结构之间,展现出戏剧性的同类特性。
无论“Charter”一词的含义如何多重,但是它的基本法律含义则包含着一个共同的指向:契约精神。
“Charter”作为一个契约的集合概念,在这里至少涵盖了以下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英国国王与弗吉尼亚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由国王向公司颁发特许状(即营业执照),公司代表国王负责管理直接殖民地,殖民地的所有权和利润归公司的股东,其只需按照契约向国王上缴一定的收益。第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海外殖民和探险需要筹措民间资金,股份公司无疑是一种很好的合作形式。股东们平等自愿地组织公司,所有人得以依据自己的投资而成为股东。这是一种自由缔约、平等互利的典型契约形态。第三,公司法人与公司雇员之间的关系。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务工作,公司按约定向员工支付薪酬,部分员工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司的管理者。
如此丰富有序的契约精神内涵,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其实都远远超过了《五月花公约》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力。
稍微引申一下,人们就不难理解,美国的所谓“契约精神”,其实就是在商业公司契约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运营弗吉尼亚公司的过程中,人们自然而然地发现了商业公司模式几乎与社会契约论的原理不谋而合。
弗吉尼亚公司的机构中,设立有总督、理事会、会员大会。从现代议会制政府结构的意义上说, 政府行政部门的最高领导人(或称之为“总统”),大致就相当于一个公司的执行总裁(CEO);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参议院,大致相当于公司中的理事会(后来发展成为公司中的董事会);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众议院,大致相当于公司中的会员大会(后来发展成为公司中的股东会)。
显而易见,美国政体结构的雏形,几乎不折不扣地来自这样一个商业公司的模式。这种公司制模式在美国后来的政府治理模式中已经司空见惯。美国的一些地方市镇,设立政府的方式与设立一家公司的方式几乎如出一辙。城市政府的大印上通常会用成立公司的用语(例如,INCORPORATED IN 1906)来表明该政府设立的年份。
几百年来,全美各地各级政府依旧平稳顺畅地以公司制模式来进行管理和运作着。 事实上,即便是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最终还是需要有一群与之匹配的自然人来加以运作和维护。